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的意见
(桂发[2004]18号 2004年4月23日)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第八次代表大会、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脱钩,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提供体制和制度保证。
(二)基本原则。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使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三)实施范围。自治区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等。实施政企分开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是指上述各部门所办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四)基本目标。在今明两年内实现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在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名称等五个方面彻底脱钩,理顺脱钩企业的党务、人事、资产管理和经营责任关系;该下放属地管理的全部下放并移交完毕。
二、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实施方法。按照企业不同情况和特点,原则上实行分类处理:
1.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属于大型、重要的骨干企业,以及符合自治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重点企业,列入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按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管理。
2.属地管理,下放各市。对不列入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且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其人事、财务、资产、党务等关系一律下放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下放企业的改革重组工作,由所在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属于撤销、关闭破产企业的处置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和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从2001年起连续亏损3年以上且在2004年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以及处于停业、歇业状态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作撤销、关闭破产处理。企业原主管部门已撤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