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种,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流转费用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各级政府和组织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和政策宣传,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逐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信息库,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有序的运行。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愿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
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抓紧对本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在具体工作中,既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激化矛盾。同时,要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