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确把握政策,扎扎实实搞好项目清理工作。国务院对此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的原则、范围、内容和重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在项目清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开展清理工作,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切实避免工作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维护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证实现中央确定的项目清理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关于项目清理的范围。此次项目清理范围和重点按国办发[2004]3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精神,电石和铁合金项目一并纳入两类重点清理项目范围。
(二)关于清理意见和处理措施。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设区的市和省主管部门根据国办发[2004]38号文件要求,按照职责和分工,分别提出继续支持补办手续、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等初步处理意见,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由设区的市和省主管部门根据国办发[2004]38号文件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支持、补办手续、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等处理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查。
五、保证工作进度,按时完成项目清理任务。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我省此次项目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5月底,主要是部署工作、清查摸底。各市、省主管部门自行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要求把全部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6月初到6月15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范围内的两类重点清理项目和省直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对清理的其他项目进行复核,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和处理措施,并对设区的市和省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清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阶段,6月15日到6月27日,汇总情况,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这次项目清理工作事关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好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和统一性。要集中力量,迅速开展工作,确保圆满完成项目清理任务。对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