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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38号文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04]38号文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项目清理工作中,要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清理工作和加快发展的关系,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通过清理,真正把工作的着力点转到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现象,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时间紧、要求高,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里拟成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清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各市也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清理办公室,省主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班子,具体负责项目清理的调度、汇总、督查等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这次项目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采取省里清理与市县清理相结合、自行清理与重点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原则上,省属项目或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省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地方投资项目由各市负责清理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计划、经贸、监察、审计、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审核。省计委负责项目清理的牵头工作,并负责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建设程序等方面进行项目审核;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技改项目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建设程序等方面的审核;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外资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建设程序等方面的审核;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方面的审核;省环保局主要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审核;省建设厅主要负责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审核;银监局主要负责信贷政策以及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等方面的审核;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在建项目有关情况的核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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