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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通知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的投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施暴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六、公安机关对公民控告、举报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施暴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依法应予立案。
  家庭暴力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对应作出有罪判决而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裁判不公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抗诉,加强审判监督。
  八、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或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施暴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依法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在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给予法律援助。
  十、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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