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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通知
(鲁政发[2004]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2004年4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我省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行预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本单位、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尊重保护人权的法制观念,倡导尊老爱幼、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三、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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