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通知
(鲁政发[2004]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2004年4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我省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行预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本单位、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尊重保护人权的法制观念,倡导尊老爱幼、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三、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
宪法、
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
刑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