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3]74号文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2004年3月26日 赣府厅发[2004]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并以此为契机,树立依法采购观念,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经常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按照《
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行授权管理、一年一定制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公布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设区市政府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政府授权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公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完善货物类集中采购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探索开展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实践活动,促进各项政府采购业务全面发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确保政府采购规模的逐年增长。
三、依法做好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国办发〔2003〕74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设区市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县级政府采购规模较小,或不具备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将集中采购业务委托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