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赣府厅发[2004]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地方金融发展、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的有关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市县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