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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
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 赣府发[200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接收安置对象
 今年我省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满现役2年以上未能选改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调整精简部队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中、高级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 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所指定的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就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自觉服从分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自主择业成功创业的典型。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主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安排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和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得到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对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调控力度。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驻赣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意见。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直接按计划派遣退役士兵。要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对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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