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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收费票证为有价证券,各收费票证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专用账簿,省稽征局应加强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库存、核销的管理工作和年度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稽查征费局每年会同省财政厅对各收费贷款公路管理单位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进行审验、缴销。

第五章 收费票证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本单位所辖收费站收费票证管理情况,各收费站应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票管员、收费员对票证的保管、领发和使用情况。省稽征局应加强收费票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收费站票证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内容为:
 (一)是否有私自印制通行费收费票证行为;
  (二)是否有伪造通行费收费票证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通行费收费票证;
  (四)是否超范围、超标准收取通行费;
  (五)是否及时全额上解通行费票款;
  (六)是否有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现象;
  (七)是否按规定要求核销收费票证;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使用全省统一票证的,由省稽征局依据《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55号令)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报告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
  (二)因保管不善发生票据毁损的,收费站必须查明原因,核查损失票证的数量、起止号码,责成票管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查核,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依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责任人处理意见,报省稽征局审批。核销被毁损的票据必须经省稽征局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三)收费员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有收钱不给票、多收钱少给票;出售回笼票、出售空白票、跳号使用、借用票据;涂改、撕毁、使用作废票证;使用计算机票、手工定额票、缴月票印章不全等行为的,由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进行查处,并报省稽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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