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收费票证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人保管收费票证及通行费收费票证档案,配置票证库房、专柜保存收费票证。各类票证要分门别类,顺序存放,卡片管理,逐笔顺序登记收、发、存的数量和起止号码,以便于查找和盘点。
第十五条 收费票证保管要做到防火、防盗、防霉烂、防鼠咬、防虫蛀、防丢失,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票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办理票证移交手续,经当面盘点造册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单位主管签字后方可交接。交接前发生的问题,由原票管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通行费收费票证档案管理。
(一)通行费收费票证资料包括:票证申购单、各种票证及存根、票证账簿、报表等。
(二)票证档案保存期限:票证账簿、报表保存期限15年;票证存根、申购单保存期5年。
(三)保存期满由收费站组织清理造册,报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稽征局审批,由省稽征局报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组织销毁。
第四章 收费票证使用、核销和缴销
第十八条 收费票证实行一车一票制,专票专用,顺号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他票据代替收费票证,不得使用回笼收费票证。使用计算机的收费站其手工定额票只能在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转期间暂替使用,使用前必须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必须注明收费站站名、日期和售票员工号方可生效。作废的票证必须加盖作废章,交票管人员登记、保管,并报上一级票证管理单位核销。
第二十条 收费站收费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完结后即向票管人员上交票证存根,经票管人员审核后,在票证领销簿上登记,双方签字销号,售出票款必须同时结清入账,保证票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收费站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本站上月收费票证使用情况汇总,填写“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据核销月报表”上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审核销号。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在每月的7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收费票证使用情况汇总,填写“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据核销月报表”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稽征局审核销号,同时结清本月全部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