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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的购领、发放、核销和管理。
 (三)对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收费站收费票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检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收费站收费票证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 收费票证的购领和发放

 第六条 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稽征局负责统一购领、发放和核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印制和发放收费票证。
 第七条 收费票证实行计划管理,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于每年的九月底前向省稽征局申报次年收费票证使用计划,由省稽征局汇总送省交通厅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印制。
 第八条 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应依据申报的收费票证使用计划,按季向省稽征局购领收费票证,各收费站应按月向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购领。实行计算机收费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可配购适量手工定额票,购领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计算机票的10%以内。
 第九条 各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向省稽征局购领收费票证时,应填写“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据领购单”,办理票证购领手续,工本费由省稽征局代收后,统一与省财政厅结算。
 第十条 收费票证管理、使用单位领用票证时,必须由票管人员本人办理手续,并负责押运票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三章 收费票证验收与保管

 第十一条 收费票证必须全面系统登记领购、发出、使用、结存和起止号码。票证结存数必须与实际库存数相符。
 第十二条 收费票证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实物账,对收费票证应严格实行“先验收、登记、入库,后办理购领、使用”制度。未验收的收费票证不得入库、领发、使用。收费票证领、发人双方必须当面点清,并签名盖章,办理领、发手续。
 第十三条 验收中发现缺页、漏面、跳号、重号、票据存根不一的情况,应整本票证停止使用,并及时登记逐级报告原发放票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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