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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关于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赣府厅发[2004]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管理,规范通行费票证印制、发放、购领、保管和核销,依据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有关规定,按照“统一征收政策、统一票证、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境内从事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证分计算机票、手工定额票、统缴月票3种(以下简称收费票证),是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是收费站通行费收入的法定凭证,也是通行费稽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收费票证实行“集中购领,归口发放,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各级通行费征管机构必须加强通行费收费票证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负责本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委托省交通稽查征费局(以下简称省稽征局)履行具体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 (一)宣传和执行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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