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凡已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承包期内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违法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在税费改革核定的标准之外向农民收取土地承包费、流转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更不能要求农民预交税费后才允许其承包土地。
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当尽快补发。针对承包合同签订率较低的状况,各地要对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没有签合同的要补签,签订不规范的要重新规范,证、地不符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要规范统一,按农业部制发的样式,由省统一印制,使其更具权威性。此项工作各地务必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省里于12月组织到各地验收。
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背农民意愿进行强迫流转;不准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扣缴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更不准以流转为由变相收费。一切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都应当依法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变更经营权证登记,以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地进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乡村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基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利用党校和当地大中专院校等教学资源,组织乡村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查。对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强迫农民流转土地、非法征用占用农民土地,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土地流转费用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