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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省有关部门协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省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在原有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的基础上,增加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通信局、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省法院。协调机构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部署动员(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14日)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国办发〔2003〕94号、赣府厅发〔2003〕50号、赣府厅发〔2004〕2号和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件精神,对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二)开展调查摸底(2004年4月15日至2004年5月20日)
 各设区市政府按照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将摸清的本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于2004年5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三)制定还款计划(2004年5月21日至2004年6月20日)
 各级政府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对双方意见和计划安排认可后,由设区市政府将还款计划汇总后,于2004年6月2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接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由其组织制定还款计划,并负责清欠工作。
 (四)监督按期还款(2004年6月2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欠款单位按还款计划偿还欠款。
 (五)总结检查验收(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2月10日)
 各设区市政府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总结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分工
 各设区市政府对当地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负总责。省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指导。
 (一)省建设厅负责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的汇总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查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调查摸底、制定还款计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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