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努力提升商品流通业对外开放的水平。积极采取贸易洽谈会、招商会、商品推介会、商品展销会等各类招商形式,促进交流,增加商机,加强与省外境外商品流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提升我省商品流通业现代化水平。支持我省商品流通企业到省外境外建立商品采购中心、产品加工基地和商品营销网络,逐步建立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商品流通网络体系。
11.逐步完善商品统计信息网络和市场监控体系。改进商品流通统计信息工作,加快硬件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统计信息工作效率。加强对市场供需形势分析,提高预测的科学性,逐步建立及时反映肉、菜、糖等重要商品市场供需、产销动态、价格变动等情况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商品市场预警预报工作,健全商品市场波动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和调控体系。
12.大力整顿商品流通秩序。抓紧起草制订我省商品流通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规范商品流通行业管理。大力倡导“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道德准则,以诚信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树立商品流通行业的新形象。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加快商品流通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13.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商品流通业的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物流和连锁企业的工商管理登记手续,对于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所属门店专营、专卖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可凭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办理的许可批文办理所属门店注册登记。对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对在省内跨区域的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实行由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省财政厅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制定相应的财政利益转移办法,保证连锁经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要进一步清理对商品流通的不合理收费。由省企业减负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内贸行业办、省发改委等部门参加,对全省商品流通和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抑制消费的政策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14.加大对商品流通业用地的扶持力度。中心城市在迁出或关闭市区工业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将土地优先用于商品流通业。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的用地,经过土地登记和宗地地价评估认定的属于仓储用地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土地,按工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变。商业、餐饮服务业、仓储运输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要依法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所得土地收益经政府批准,可部分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在郊区另行征地或安置职工。对“农改超”和生鲜超市用地给予优惠。每个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都要以成本价提供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用于经营生鲜超市。成本价与市场价的价差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减免规费和开发商适当让利共同解决。生鲜超市用房如改变用途,则由经营者补足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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