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04年4月27日 赣府发[200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五条至第
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