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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鄱阳县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鄱阳县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2004年4月30日 赣府厅字[2004]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关于江西省上饶市波阳县恢复鄱阳县县名的批复》(民函〔2003〕2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波阳县恢复鄱阳县县名的通知》(赣府字〔2004〕3号),原波阳县已复名为鄱阳县。自发文之日起启用“鄱阳县人民政府”印章,原“波阳县人民政府”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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