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国家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依法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已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