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四条后,增加一条:“经审核,治安保卫工作方案能够确保展览展销活动安全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同意答复。”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第三条,或第八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