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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治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核心,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近年来群众反复上访的环境案件,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等问题。要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使环境上访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5%以上、答复率达到100%。
  (二)检查企业排污情况。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但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而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近3年来已经受到查处、现仍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严肃查处,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清理2000年以来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设项目。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其中,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已经投产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未按照“三同时”要求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项目,一律停产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凡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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