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7日 深地税发[2004]316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二、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关审批按照《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3〕348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下同)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以下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一)非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二)专业培训机构在学校设立培训点所取得的培训、进修收入;
(三)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与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四、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不包括以下校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