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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1.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将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总体规划,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特点的残疾人开展相应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力争使本市残疾人接受培训率达到95%以上,以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能力。
  2.建立残疾人职业与技能训练基地,实行“培训—实习—准就业—输送就业”的职业训练模式。积极开展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经训练的残疾人积极推荐输送社会就业。鼓励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有关培训机构应适当减免收费。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建设和执法检查
  1.逐步完善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体系。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需要,对制定《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等级考核鉴定办法等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进行调研。
  2.加强残疾人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员工。对失业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失业救济、特困援助,并做好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1.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就业工作服务机构。在现有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增加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服务职能,将残疾人就业服务阵地延伸到社区,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服务网络。
  2.加强就业服务队伍的建设。各级残联每年要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组织参加有关专业和职业指导资格的培训考核鉴定,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有关部门应落实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服务设施的建设。力争在2006年前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拥有固定工作服务场所,为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基层工作提供一条龙服务。
  4.建立各级相协调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日常服务规范机制。制定服务制度,公开服务程序,建立服务档案,全面开展求职咨询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跟踪和劳动事务办理等日常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做好残疾人的职业指导工作,将职业指导贯穿从求职到就业的全过程。对残疾人自身条件进行细致分析,制定具体的辅导就业计划,帮助残疾人转变择业观念,指导残疾人开发潜能,帮助其实现就业。成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社区服务队,深入社区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5.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就业服务。在2004年运行我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实行市、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工作业务和服务联网,并与中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网站联网。利用信息网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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