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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全市各类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全市
各类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的通告
(2004年5月27日 深府[2004]93号)


  为深入推进我市“净畅宁工程”,清除全市各类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从源头上解决脏乱差问题,全面提高我市市容环境整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章在全市范围内搭建的铁皮房、油毡房、建筑工棚、简易屋棚、遮阳棚、窝棚、铁架和围墙护栏等各类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经合法批准建设的工地工棚、临时厂房、仓库及果农、菜农、渔民居住的棚屋,必须按照市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在同期内自行进行整改。
  二、各类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拆除后,搭建使用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并进行绿化、美化或围档管理。
  三、对逾期不自行拆除和整改的各类违法违章及影响市容环境的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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