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管理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要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指定监测哨点,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广泛筛查感染者和患者,确保有效发现感染者和患者。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实施救治和给予关怀,可以延长他们的生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目前国家对艾滋病的防治及经费落实作出新的规定,已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牧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对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要鼓励其回乡接受治疗。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措施落到实处,帮助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减轻疾病的痛苦,帮助他们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帮助他们摆脱生活的困境。
收治艾滋病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艾滋病防治的经费投入仍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省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努力造就一支能够胜任和有效指导基层防治工作的专业队伍。要继续争取国家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防治艾滋病的经验。同时,高度关心防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