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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除非法采供血行为,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同时,对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用后销毁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卫生、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尽快起草《青海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依法管理。
  (三)认真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要扎实有效地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各项工作,认真搞好西宁市城中区、格尔木市、平安县、刚察县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各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定期进行复核,使示范区真正起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表率作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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