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二00四年五月)
我省自1986年开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1988年开始艾滋病监测以来,基本建立了常规监测及疫情专报体系和艾滋病防治体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省蔓延。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实施计划(2001—2010年)的通知》(青政办[2001]10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17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近期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到防治目标到位、落实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有效防控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重点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研究部署工作任务,使全省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力度、有成效,并定期对各地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导致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