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1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合理设置联合检查站,形成监控网络。根据全省性的集中整治需要,增设下列固定和流动检查站。固定检查站:湟中国寺营检查站;湟贵路西芨滩检查站;倒淌河检查站;茫崖检查站;当金山检查站;阿岱检查站;格尔木东出口检查站;都兰县检查站;果洛军功检查站;班玛满掌检查站;黄河沿检查站。流动检查站:川官公路官亭检查站;西宁至大通公路区间检查站;湟中流动检查站;刚察城关检查站;宁张公路扁都口检查站;黄南保安检查站;贵南过马营检查站;格茫公路区间检查站。
2、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联合在新增设的检查站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已运行的平大线、热水、互助柏门峡、海西大柴旦、格尔木南出口等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检查站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在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
质监部门要定期对各检查站的称重仪器进行计量检测和校正,以保证检测的准确度。
3、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4、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的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