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并以近年来由于车辆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对公路造成重大损坏的案件为例,以案说法,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二是强化路面宣传。针对超限超载车辆流动分散、涉及面广等特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单、办黑板报、展板、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宣传氛围和声势。三是开展走访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重要的煤、电、运输等生产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和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委、交通、公安、质检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是各级交通部门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四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改型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省工商局会同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地区也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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