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
资源节约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意见

(省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五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
  资源节约工作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抉择,对加强宏观调控,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资源管理,资源节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省工业结构以能源、原材料工业为主,企业生产过程中能耗高、浪费大、成本高、效益差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资源节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虽然我省资源比较丰富,但真正能够开发利用、发挥效益,支撑经济发展的资源并不富足,而且开采难度越来越大,开发成本越来越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做好资源节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在各领域、各行业扎扎实实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二、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