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交警管段责任制和城市交通勤务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路面勤务管理和跟车暗访制度,建立和完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及时发现、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公路沿线的交通安全。要重点查处、纠正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在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维持不变的情况下)不超过万分之二十的目标。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青海保监局要联合制定《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严格按照公安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开通生命“绿色通道”,实施警、医、保联动,建立健全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救援机制。
  (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随时接受群众的交通事故报案、求助,并配备足够的专用交通工具(包括施救车)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含大型的施救设备),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和装备器材良好,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出警通知后,能及时出警,进行前期处置。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已经实行“绿色通道”的医疗单位,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将事故情况逐级归口上报。
  (三)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遇有下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1、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的重大事故,县(市)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2、一次死亡3—4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县(市)公安机关领导、州(地、市)公安交警部门领导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
  3、一次死亡5—9人的特大事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和州(地、市)、县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
  4、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省、州 (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州(地、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当地公安机关内统一调度警力、物力,视情组成现场施救、现场调查取证、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到达现场的省、州(地、市)公安机关领导或负责同志,应主动指导、协调当地做好处置工作,并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