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引导、鼓励专业运输企业,尽快在大型客运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和在大型货运车辆上安装防撞装置,努力减少可预防性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后果,并配合交警部门进行车辆行驶记录检查和处理。
(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成全省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信息传递系统,完善车辆、驾驶员和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公安有线查询和交通民警路面无线实时查询,并逐步向社会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同时,加强与保险部门协作,将全省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和安全记录,作为其交通安全信用依据,与机动车保险费用挂钩,实行以投保人交通安全信誉度为依据的浮动费率制度。
(五)加快省交警总队和大中城市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实现视频、语言、数据三网合一,做到信息及时准确,指挥调度快速灵敏。规范电子卡口、电子警察建设标准,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部门和各有机动车辆单位的依法监管。一是要逐一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二是建立交通安全状况的评估制度。从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单位领导和职工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知晓、车辆技术状况的完好、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肇事尤其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严格进行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并分别确定其“交通安全单位”、“准交通安全单位”和“交通安全隐患单位”的档次,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对短时间(6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运输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加强对道路交通的依法监管。交通、城建、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章、违法行为;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段等以及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的,应立即责令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要强制排除,并处以罚款。对上述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或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准入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办牌办证、交通事故处理和路面查纠交通违章等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加强机动车生产和产品技术质量的监管。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要及时通报质检、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