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4]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能
(一)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充实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力量。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气象部门为成员单位。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直接向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能作用。宣传、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全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综合协调职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业主的从业资格审查,规范运输市场管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汽车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维修质量;交通、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实行公路和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工作的交通安全论证制度和质量验收制度,确保新建、改(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的评价工作;卫生部门要全力以赴救治道路交通事故伤员,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确保“生命绿色通道”的畅通;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整肃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等安全隐患,逐步退市还路,取缔马路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并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车辆的从业资格审查;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强化源头教育管理和对“人、车、路、运”的依法监管,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员考试、发证、审验工作,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及零部件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拼、改装车辆的行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发牌发证和检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业务工作的监管、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大防灾救灾工作力度,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保障职能。
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