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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
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4]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
  为了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时间
  根据《兵役法》规定和军队编制体制改革的实际,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的部队需安排部分服役1年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9年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于3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于4月15日前持省安置部门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函,到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团结、顾大局、促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帮助退役士兵了解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鼓励退役士兵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理解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应尽的责任,积极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自觉履行安置义务。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退伍安置政策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的工作力度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04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重点是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西部大开发新组建的单位。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各地区要深入了解社会用工情况,摸清安置资源,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并由当地政府下达。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得制定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等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人数,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也不能以“人事权”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核实同意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按比例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标准按《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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