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
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
(青政办[2004]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法》,正确处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护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提高对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重要性的认识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牧民权益,促进农牧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牧区稳定的制度基础。我省在稳定和完善农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方面总体是好的,但是土地承包纠纷也时有发生,影响了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牧民增收,维护农牧民权益和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深入学习和宣传《
农村土地承包法》,提高广大农牧民自觉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熟悉和掌握《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加强对县、乡、村(牧委会)基层干部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把握原则,妥善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工作中,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同时,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落实到户工作。农牧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牧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各地要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做到依法确权、确地到户,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地对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发证和合同签订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机动地超标准的要按规定承包落实到户;对没有签合同的要补签,对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要规范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禁止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民承包地,禁止强迫农牧民流转承包地,禁止打乱重分多留机动地,禁止违法占用农牧民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禁止截留挪用农牧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