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鼓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增加收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所属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实施管理。
  水管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确保国有水利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各水管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国有水利资产管理办法,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国有水利资产的使用效益。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逐步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推行管养分离一般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为保障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核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并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要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水价在补偿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省直属水利工程、跨州(地、市)水利工程及用水方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单位不在同一州(地、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州(地、市)管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农村机井灌溉供水价格,乡镇及农村人畜饮水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要改进计量设施和方法,实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改进水费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逐步实行水费自收,提高缴费率。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搭车收费和截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