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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大型水库、防洪、供水等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以及跨流域调水控制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县以上、一个州(地、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乡(镇)以上、一个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对于农田灌溉骨干工程(万亩以上灌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跨村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水管站负责统一管理。对不符合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的,应予尽快调整,并落实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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