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的职责关系和业务流程,并依照各自职能严格按程序办事,实现规范管理和运作。
(二)明确采购机构的委托和代理权限。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未设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除外。对按规定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由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对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中介机构采购。
(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服务类采购以及货物单项批量采购量在20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均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经批准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和事先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持相关资料(招标资料、谈判、询价记录、采购合同等)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专家库的建设。为有效管理、考核和评价供应商,必须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制度。凡在省级政府采购机构登记备案的供应商,省内各地都应认可其供应商资格;公开招标项目由评标专家依招标文件或《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资格现场审核。同时,要不断充实专家库,从而更好地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
四、加强监督,改进服务,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同时,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做好政府采购的投诉受理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经常开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