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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原来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州(地、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同级政府领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政府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并在财政部门设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任务量小的地区可不设政府采购专门机构,委托州(地、市)或省级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后要按规定划清职能,做好工作衔接。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由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拟定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省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并通过省政府颁布实施。
  (二)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要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对年中追加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编审政府采购预算。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
  (三)整合政府采购资源,推行政府采购大市场。本着成本、效率最优化的原则,全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实行资源共享,客观条件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地区和单位,可在采购的预算、资金、合同和验收等权限不变的前提下,自愿委托上级或跨地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以带动市场条件发展不成熟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
  (四)逐步开展服务类采购试点。服务类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采购方式上有其独特性,在总结以前开展服务类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省市的成功做法,选择两三项操作性强的服务类项目进行试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
  (五)各级财政专项支出中安排的各类工程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同时,要选择个别单位或项目进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试点,为把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探索方法,积累经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严格工作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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