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0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管理和运作,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我省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中国特色公共财政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推行政府采购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认识,努力进行制度创新。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与时俱进,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特别是各级政府和各预算单位的领导要重视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支持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并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统一管理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全面贯彻
《政府采购法》。一要积极开展
《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二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三要对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改完善,适时废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四要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出配套办法,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