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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0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管理和运作,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我省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中国特色公共财政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推行政府采购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认识,努力进行制度创新。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与时俱进,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特别是各级政府和各预算单位的领导要重视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支持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并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统一管理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一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二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三要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改完善,适时废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四要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出配套办法,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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