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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措施
  1、鼓励和支持具有药品质量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且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牧区延伸,兼并改造县以下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实现企业组织机构调整、资源重组,使之成为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依托省级配送中心建立健全州(地、市)药品配送中心、县配送中心或乡配送站,形成自上而下的三级配送模式,建立逐级配送的“直配制”药品供应网络。
  2、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牧区延伸,跨地区建立直营连锁或特许连锁经营网络,推动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的再造。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低的单体药店要通过改造,申请变更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特许门店或特许专柜。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在农村牧区举办药店或设药品专柜,为群众提供不同层次的用药服务。
  设置特许药店、特许专柜等,必须具有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特许经营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销售价格、统一管理制度。
  3、对无药品批发企业或无药品供应网点的偏远地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所用药品原则上由批发企业及其配送网点实行“直配制”供药方式,同时选择1—2个乡尝试“代购制”试点或托管试点。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依托当地农村供销社、食品、百货等商业网点开设连锁药柜,以方便群众购药。申请开设连锁药柜按《青海省农牧区零售连锁药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和准备阶段(2004年4月-7月)
  调查、掌握试点地区药品供应、监管方面的基本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4年8月-12月)
  按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5年1月-3月)
  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和总结。
  第四阶段:完善阶段(2005年4月-2006年12月)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药品监管和供应网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两网”建设是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两网”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试点地区要建立“两网”建设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级卫生、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形成各级政府牵头、药监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制定在农村牧区设置药品供应网点的工商、税收、物价管理等方面的相应政策,切实减少药品流通销售环节和成本,降低药品价格,解除农牧民用药的不合理负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药品市场价格的管理,药品经销单位必须实行挂牌经营、明码标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农村牧区药品日常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市场,保障农牧民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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