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措施
1、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扩大监管的有效覆盖。以各级药监部门为主体的同时,每个乡(镇)聘任1—2名药品监督协管员,每个行政村聘任1名药品监督信息员,由各县药监部门自行聘任和管理,并明确各自职责,形成有效覆盖到村的农村牧区药品监管网络。协管员、信息员必须具有一定公信力和文化水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2、加强农村牧区药品技术监督体系建设,保证药品监督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省、州(地、市)药品检验机构的基础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和人员培训的力度。建立农村牧区药品质量监测网,开展经常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在省、州(地、市)药检所的指导下,各县药监部门积极开展药品,加速检测工作,并协助做好辖区内药品初检和抽样。
3、完善监管手段,规范农村牧区药品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药品管理制度,保证农牧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建立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销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建立药监、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联防联治制度,形成药品专项整治的合力;建立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建设;省卫生部门要尽快制定个体诊所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使用范围;同时要按照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尽快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建立药品监管的预警以及案件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杜绝从非法渠道进购药品和经营、使用假劣药品。
4、强化监督机制,促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设立监督公示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督促企业通过承诺制建立诚信档案等多种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涉药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安全用药意识。
四、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一)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通过市场配置农村牧区药品资源,逐步建立主体清晰、相对集中、满足需求、效用稳定的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并形成新型的药品供求关系,使药品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做到用户信赖、群众满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行连锁经营,减少经营成本,降低药品价格,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药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用药需求。力争到2005年底,西宁、海东地区药品配送、零售、零售连锁网点覆盖70%的乡(镇)和50%行政村,其它地区覆盖60%的乡镇和40%行政村;药品配送网络覆盖50%的村卫生室和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