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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1、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主要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方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要逐步实行职业化。今后中小学校长不再从行政工作人员和不具有教师资格、不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满5年的人员中选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校长暂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的聘用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归口管理。中小学一般不设专职书记,可由校长兼任。副校长由校长聘用。
  2、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为3—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要明确校长的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3、完善和强化校长负责制。要逐步完善和强化中小学校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
  4、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新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限额内,通过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等方式,按照岗位分类、专兼结合和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并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予以调整或转岗。新增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教育、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5、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要把健全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制度,作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彻底破除教师职务终身制和教师学校所有制,建立教师解聘、辞聘制度和不合格教师待岗、下岗制度。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改革中学校原来的教职工列为落聘、待聘的人员,实行转岗、待岗或下岗分流。其中,满编单位的落聘人员实行校内待岗培训,待岗期为2年,待岗期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两年后仍不能被聘用的待岗人员,经教育、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可转为下岗人员,并暂列编外。列入编外的下岗人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管理并负责分流。分流期限为2—3年,分流期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0%。下岗人员列编外后空出的编制,可用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建立教师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新机制。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也可暂列编外,但仍由学校代管,代管期为2—3年。代管期内由财政部门给学校拨付本人原工资的70%。代管期结束后仍未被空编单位聘用的,可转为下岗人员。分流人员可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分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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