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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3、逐步取消中小学校行政级别,改革中小学校长的管理体制。在这次机构改革中,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暂保留原确定的级别,其他中小学一律取消原来确定的级别,实行无级别管理。实行无级别管理的学校校长不确定领导职级,也不再按职级进行管理。
  4、以县(区)为单位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确定教育事业编制总额。基本编制以学校为单位,按在校学生数逐校核定。附加编制按州(地、市)确定总量,并由州(地、市)编办统筹考虑各种增编因素和本地区存在的各类特殊问题后拟定分配方案,经州(地、市)编委同意后按县(区)核定。附加编制根据需要,可在县(区)之间适当调整。各地原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一律核销。
  5、改革工勤人员编制核定办法和管理方式。新增的工勤人员岗位不再核定固定编制,只核定临时用工指标。工勤人员的临时用工指标,经州(地、市)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县(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师生比例核定到校。县级人事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制定工勤人员工资标准,并兑现待遇。这次改革前已有的工勤人员编制,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后,对于未超编的工勤人员编制暂予保留,逐步核销。对于已超编的工勤人员编制一律核销,超编人员按照《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青政办[2001]42号)进行分流。具备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要实行社会化,不再核定工勤人员用工指标。
  6、规范乡(镇)学区设置。为减少管理层次、充实教学一线力量,乡(镇)原则上不再设置由县级教育部门派出的管理教育教学业务的专门机构(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学区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不再设置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可在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的教育事务。西宁市、海东地区学生总量大、学校多、管理任务重的一类县(大通、湟中、乐都、民和、互助),经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暂保留学区(教委)设置,并从严核定事业编制。
  7、核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凡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的,结合核编工作一律核销。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8、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统一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管理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对全省中小学编制实行集中统一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以县(区)为单位每3—5年对教育事业编制总额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各地因中小学在校人数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进行校际间调整的,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为进一步促进编制管理工作与人员配置工作的有机结合,防止脱节,建立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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