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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1、全日制中小学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编,其中,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高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牧区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归属管理的小学内。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2、州(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督导、教研、招生等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当精简后,重新核定,并与中小学编制相分离。人口3万人以下的县不设教研室,教研室的职责任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承担。
  3、中小学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专职管理岗位和人员结构比例,与教职工编制一并核定。
  三、配套改革和措施
  结合核编工作全面推进中小学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工作中应以核编为基础、改革为动力,认真研究和解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政策措施不配套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一)深化机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符合中小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
  1、理顺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管理,要逐步过渡到宏观指导、微观放权,政策引导、间接管理,加强监督、搞好服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后,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体,可依法自主、有效地行使各项自主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中小学要进一步增强自主办学的能力,以适应教育需求不断变化,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2、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西宁、海东等教育相对发达的城镇学校,要注重解决好“大班大校”问题。农牧区的基层学校要“扩容增量”,注重解决“小班小校”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撤并一些布局不合理、规模过小、生源缺乏的学校,逐步撤销在农牧区各自然村及行政村开设的学校和教学点,采取以县、乡为主的集中办学方式,以提高办学规模和办学效益。州府所在地学校要打破州县界限、民族界限和校际界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改革中,撤销、合并、调整或新增中小学的,按《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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