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编范围
1、核编单位
城镇、农村牧区的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督导、教研、招生等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2、核编内容
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辅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学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重新核定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和专职管理岗位。
重新核定列入核编范围的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编制。
(二)编制标准
1、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基本编制是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镇、农村牧区等不同地域,以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为依据,按一定比例核定的编制。我省地区间差异较大,基本编制标准按西宁和海东、环湖三州及青南三州为三个类区分别制定。附加编制是综合考虑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实施远程教育和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增编因素后,以县(区)为单位,按核定的基本编制中专任教师的比例另外核增的编制。
2、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专职管理岗位核定标准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和完全小学,在校生600名以下的,不设内设机构,只设专职管理岗位,配备教务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在校生600—1200名之间的,设教务处和总务处;在校生1200名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和完全小学,在校生600名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在校生600—1200名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在校生1200名以上的,最多配备校级领导4名。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3、人员结构比例核定标准
中小学编制要确保教学一线的需要,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重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按照企业进行管理。
(三)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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