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学核定编制和教育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实施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全省中小学教育的发展。遵循的原则是:
(一)保证基础教育、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及“普九”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员编制总量控制,适当调整。
(三)合理调整布局、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力求教育事业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四)统一部署、因地制宜、稳步实施。
(五)结合核编工作,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六)推进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优化教育结构,适应教育工作新模式。
二、核编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