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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
关于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1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省农牧厅 二00四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实行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双轨制”,分别逐级签订责任书。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目标责任具体考核到岗、到人;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实事求是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起草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反应机制和队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防疫和检疫、监督等工作条件。保持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建立和稳定村级防疫员队伍,并妥善解决防疫员报酬。加强培训,提高动物防疫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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