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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及禽类产品运出和运进。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人民政府根据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以应对突发疫情。省级重点储备疫苗、免疫用具、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设备和疫情处理器械。各州(地、市)、县重点储备免疫用具、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设备和疫情处理器械、封锁设施和设备等物资。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制扑杀病禽及同群禽和强制免疫疫苗费用除国家负担部分外,其余由省财政负担。防治禽流感所需免疫注射、监测采样、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省财政每年要保证300万元的禽流感防疫储备资金,发生疫情时,由畜牧兽医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各地方财政也要储备一定的紧急防疫资金。
  (三)技术保障
  建立青海省禽流感诊断实验室,实验室设在青海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禽流感检测和诊断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省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人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等。
  2、省、州(地、市)、县要组建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要按照同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卫生防疫人员和工商管理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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