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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4、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保证及时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病料、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5、卫生部门:加强禽流感人间疫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监测技术交流合作。
  6、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畜禽屠宰厂的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对禽类屠宰场市场的监管及肉类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7、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病禽扑杀和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8、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关闭疫区及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质监部门:负责做好禽类产品加工、销售、贮藏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染疫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人和传出。
  11、武警和驻军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驻地的防治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的禽场(户)、屠宰点、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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